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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档案工作,提高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水平,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应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建立《档案整理质量合格证》登记制度。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本办法的规定核发《档案整理质量合格证》并进行登记。《档案整理质量合格证》是各单位档案整理质量达到规范要求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档案整理质量合格的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了的本单位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分类方案、编号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档案应收集齐全、完整、准确。归档率达100%,完整率达90%以上。

1.归档率:本单位已归档的机构与项目数占该单位实际的机构与项目数的百分比,反映每年归档情况。

2.完整率:根据本单位按规定编制的《归档范围》及机关工作特点,已归档的机构与项目中,实有的文件材料份数占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份数的百分比,反映该单位档案的完整状况。

(三)各门类、载体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分类清楚。档案整理规范,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1.文书档案整理符合《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97]27号)及《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或《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一2000)及《福建省归档文件整理细则(试行)》(闽档[2001]55号)的规定。

    2.科技档案的整理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ll822-2000)的规定。

    3.会计档案的整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与《福建省会计档案基础工作规范》(闽财会[2000]74号)的规定。

4.声像档案整理符合《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ll82-89)的规定

5.其他专门档案的整理符合有关专门档案管理的规定。

(四)文件归档后按要求编制立卷说明或归档文件整理说明、档案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

(五)归档的文件制成材料符合规范,无圆珠笔、铅笔等不耐久字迹现象。

    第六条 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工作,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分期分批进行。各单位每3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档案整理质量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经检查,档案整理质量符合条件的单位,取得《档案质量管理合格证》合格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检查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八条 《档案整理质量合格证》是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时的有效依据,凡取得档案整理质量合格登记的,其档案即视为符合接收要求。

第九条《档案整理质量合格证》由福建省档案局统一印制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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